(2017)鲁0281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青岛胶州湾旧机动车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与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南城子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胶州湾旧机动车市场服务有限公司,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南城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1079号原告:青岛胶州湾旧机动车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徐洪涛,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友,男,汉族,住址:山东省胶州市,系青岛胶州湾旧机动车市场服务有限公司股东。被告: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纪文峰,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加红,胶州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作斌,胶州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南城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永军,职务: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山东郝正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胶州湾旧机动车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南城子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胶州湾旧机动车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南城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胶州湾旧机动车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告青岛胶州湾旧机动车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胶州湾旧机动车市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匡建玲审 判 员 孙 超人民陪审员 文育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冷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