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民终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李利红、郭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利红,郭丽娟,李振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8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利红,女,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丽娟,女,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原审被告:李振勇,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原住濮阳市。上诉人李利红因与被上诉人郭丽娟、原审被告李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902民初8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902民初80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利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瑞峰审 判 员 郭 海审 判 员 田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郭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