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执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绍强与王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绍强,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保36号申请人:刘绍强,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景洪市。被申请人:王涛,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景洪市。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刘绍强与被申请人王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刘绍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洪市城南支行开设的银行卡账户62×××25内的118532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刘绍强并提供担保。本案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已对被申请人王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洪市城南支行开设的银行卡账户62×××25内的118532元予以查封,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保3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维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岩 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