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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刑更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胜利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171号罪犯李胜利(曾用名“李广”),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肥城市人,中专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作出(2014)肥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胜利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三十万元(刑期自2013年7月28日起至2025年1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胜利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奖励五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胜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7年1月间,被监狱表扬奖励五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胜利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三百三十万未履行,肥城市民政局开具了家庭困难证明,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李胜利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原判罚金未履行,现由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了家庭困难证明,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胜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28日起至2024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