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161杨伟伟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3刑初16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伟伟,女,1977年10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句容市苏南商贸城*幢***室(户籍地句容市。2016年7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句检诉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伟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伟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1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杨伟伟驾驶苏L×××××号小型轿车,沿XZ03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该县道28公里加500米附近处时,因对前方情况疏于观察,未能按照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通行,与前方同向在非机动车道内步行的被害人李某1(男,1945年1月13日生)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李某1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杨伟伟驾车逃离现场。经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调查认定,被告人杨伟伟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杨伟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伟伟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对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伟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伟伟的供述;证人张某、李某2、丁某等人的证言;书证人口信息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车辆检验记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伟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伟伟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伟伟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伟伟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伟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郝改霞人民陪审员 XX喜人民陪审员 陈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晓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