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黎永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黎永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1726号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左营街4号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3396136XU。法定代表人:康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黎永平,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受理了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黎永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纳)。审判员 刘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