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4执3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密与姚敏、罗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密,姚敏,罗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3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密,男,汉族,1988年9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姚敏,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罗凤,女,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执行周密与姚敏、罗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周密未提供被执行人姚敏、罗凤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正梁审判员  汪丽红审判员  廖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麒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