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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5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谭波与杨怀有、孙桂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波,杨怀有,孙桂月,中山市家家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5635号原告:谭波,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珊,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怀有,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孙桂月,女,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被告:中山市家家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61号汇智大厦2座3层6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2382155R。法定代表人:张国库。原告谭波诉被告杨怀有、孙桂月、中山市家家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谭波于2017年5月17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波撤诉。案件受理费4136元,减半收取计2068元,由原告谭波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王 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詹绮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