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3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基平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基平,北京引力高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166号申请执行人:孙基平,女,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博看文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北京引力高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110号2号平房(新村企业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常红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基平与被执行人北京引力高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京0106民初11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基平于2017年2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引力高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孙基平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引力高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陈 府代理审判员 许子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欣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