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兰州弘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刘军;甘肃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弘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军,甘肃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1156号原告:兰州弘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铁路西村656号。法定代表人梁志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系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红,系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军,男,汉族,1981年5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第三人:甘肃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佳新商住楼院内一楼。法定代表人雷养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兰州弘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军和第三人甘肃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州弘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由原告兰州弘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宝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丽丽????????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