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侯辉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821刑初10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辉,户籍,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住湖南省慈利县。2008年7月1日因盗窃罪被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4月5日被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3日经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慈利县看守所。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慈检诉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辉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褚慈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9日下午,被告人侯辉趁家中无人之机,将其岳父向某1放在卧室衣柜棉絮里的9400元现金盗走,后伪造了他人进入家中实施盗窃的假象。3月22日,侯辉害怕事情败露遂离家。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9日下午,被告人侯辉趁家中无人之机,将其岳父向某1放在卧室衣柜棉絮里的9400元现金盗走,后伪造了他人进入家中实施盗窃的假象。被告人侯辉之妻向某2发现家中财物被翻动后,遂告知其父向某1并报警。2017年4月5日,被告人侯辉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向某1对被告人侯辉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侯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籍材料、抓获材料、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向某2的证言;被害人向某1的陈述;被告人侯辉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调查笔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辉盗窃近亲属财物,案发后获得其近亲属的谅解,应当酌情从宽处罚。为保护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拘役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侯辉的刑期,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所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柴澧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