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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雷婷与被告梁雪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婷,梁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1605号原告:雷婷,女,汉族,生于1994年8月25日,住址:绵阳市涪城区。被告:梁雪,女,汉族,生于1997年2月4日,住址:梓潼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力,绵阳市涪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雷婷与被告梁雪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雷婷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婷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雷婷承担。审判员  代继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雪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