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雷婷与被告梁雪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婷,梁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1605号原告:雷婷,女,汉族,生于1994年8月25日,住址:绵阳市涪城区。被告:梁雪,女,汉族,生于1997年2月4日,住址:梓潼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力,绵阳市涪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雷婷与被告梁雪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雷婷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婷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雷婷承担。审判员 代继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雪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