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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02执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乌苏市乐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鑫天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乌苏市哈图布呼镇分公司、新疆鑫天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苏市乐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鑫天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乌苏市哈图布呼镇分公司,新疆鑫天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202执1112号申请人:乌苏市乐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苏市黄河路106号。法定代表人:王雪莲,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桂芳,女,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住乌苏市黄河路公安农场小区3号楼2单元601室,身份证号6542221974********,联系电话1357915****。被执行人:新疆鑫天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乌苏市哈图布呼镇分公司,住所地乌苏市哈图布呼镇。负责人:张凌,系该分公司经理,联系电话1570992****。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强,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新疆鑫天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乌苏市哈图布呼镇分公司股东,身份证号3205211965********,联系电话1560992****。被执行人:新疆鑫天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139号附18号1栋。法定代表人:王亚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联系电话1331991****。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新华,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路31号三区15号楼3单元203室,身份证号6526011975********,联系电话1899999****。申请执行人乌苏市乐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202民初25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并于2017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起向申请执行人乌苏市乐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303336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4450元,合计3077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乌苏市乐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执行人新疆鑫天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乌苏市哈图布呼镇分公司、新疆鑫天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新疆鑫天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乌苏市哈图布呼镇分公司、新疆鑫天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苏市人民法院(2017)新4202执11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 永 江审判员 马合沙提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