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吴方仕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方仕,方林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72执3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方仕,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委托代理人:郭健卫,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方林通,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方仕与被执行人方林通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方仕于2017年5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72执3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金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梅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