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民初3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天福物业诉封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天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封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3549号原告:湖南天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257号青春驿站055幢06层608号。法定代表人:杨孚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鹏,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封学,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卫,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雄,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南天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封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天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天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天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