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03执4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彭紫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彭紫娟,广西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4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26-1号东方商务港一楼。代表人梁红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彭紫娟,女,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执行人广西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厢竹大道63号附楼6楼608号房。法定代表人吴光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与彭紫娟、广西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2016)桂0103民初4号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6)桂0103民初4-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5月25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彭紫娟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枫林路19号保利·童心缘2号楼2805号房产壹套。在执行过程中,以(2017)桂0103执47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广西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6898.75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对已查封、冻结的财产应予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彭紫娟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枫林路19号保利·童心缘2号楼2805号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6898.7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袁 小 辉审判员 欧阳鹏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玥 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