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武义乾泰机电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武义乾泰机电有限公司,浙江荣荣实业有限公司,潘礼革,谢美华,潘华强,潘礼燕,潘富端,潘丽英,童振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1472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壶山下街71号。负责人:毛晓平。被申请人武义乾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履坦镇岗头(浙江鹰王扑克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潘富端。被申请人浙江荣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黄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潘礼革。被申请人潘礼革,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申请人谢美华,女,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申请人潘华强,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申请人潘礼燕,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申请人潘富端,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申请人潘丽英,女,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申请人童振齐,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与被申请人武义乾泰机电有限公司、浙江荣荣实业有限公司、潘礼革、谢美华、潘华强、潘礼燕、潘富端、潘丽英、童振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童振齐名下的房地产,保全价值8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童振齐名下的房地产,保全价值8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青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 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