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民终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张存宏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张存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民终7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125号58幢,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76685857X1(1-4)。法定代表人:郑吉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纯发,安徽格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爱华,安徽格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存宏,男,1971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贤,安徽中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存宏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504民初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后,依���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信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纯发、马爱华,被上诉人张存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贤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二审中,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新证据导致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16)皖1504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 芬审判员 卢文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雅俊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