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6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高锋林、陈金兰、高锋山、高丽英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锋林,陈金兰,高锋山,高丽英,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6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锋林,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仙游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金兰,女,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仙游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锋山,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仙游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丽英,女,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仙游县。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旺根,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38号合作金融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92953J。主要负责人:李光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喜光,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宝,广东嘉联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高锋林、陈金兰、高锋山、高丽英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11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锋林、陈金兰、高锋山、高丽英向本院申请减缓交上诉费,本院经审查对减缓交申请不予准许,已于2017年4月21日向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根旺律师送达通知书,通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上诉人至今未缴纳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高锋林、陈金兰、高锋山、高丽英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锋林、陈金兰、高锋山、高丽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艳贝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代理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楚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