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5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赵吉国、孙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吉国,孙波,宫雪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5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吉国,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山东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洪党,山东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波,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宫雪婷(被执行人孙波之妻),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赵吉国与被执行人孙波、宫雪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7日审结。该案(2016)鲁0213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2016)鲁02民终10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剩余借款本金50万元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保全费人民币312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宫雪婷的银行存款账户,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前履行本案案款人民币30万元余款及50万元产生的全部利息于2017年7月5日前履行完毕,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5日前立案审查被执行人对本案剩余案款人民币20万元的申诉,法院依法暂缓对该20万元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3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2016)鲁02民终10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