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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仁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定远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仁祥,俞旭光,陈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44-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长征中路,组织机构代码证:57443445-7。法定代表人:李干,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仁祥,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俞旭光,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陈彩霞,女,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定远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仁祥、俞旭光、陈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仁祥存款59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