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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7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陆亚卓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亚卓,姚仲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民初7385号原告:陆亚卓,男,1980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姚仲臣,男,198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陈雪松。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负责人:阚季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梦迪,女。原告陆亚卓诉被告姚仲臣、沈潘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629.40元、误工费5,750元、护理费120元、营养费800元、交通费350元,共计7,649.40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鉴定费1,000元,以上不足部分由被告姚仲臣赔偿。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沈潘容的起诉。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傅月琴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亚卓、被告姚仲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以下事实:2016年4月22日,被告姚仲臣驾驶的苏CTXX**车辆与原告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被告姚仲臣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苏CTXX**车辆的所有人为沈潘容,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2016年8月17日,上海瀛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给予原告伤后休息75日、营养20日、护理3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陆亚卓医疗费629.40元、误工费5,750元、护理费120元、营养费60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7,199.40元;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原告陆亚卓鉴定费1,000元;三、被告姚仲臣自愿补偿原告陆亚卓150元(已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姚仲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傅月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仙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