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民终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XX保、刘仁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保,刘仁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终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保,男,1963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仁辉,男,1948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位付,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上诉人XX保因与被上诉人刘仁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481民初2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违法缺席判决,且遗漏当事人即承保湘D826**号摩托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481民初2290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XX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1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朱 玥审判员 罗理事审判员 邓 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