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6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于志兵与闵凤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志兵,闵凤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6执109号申请执行人于志兵,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闵凤岐,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桦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志兵与被执行人闵凤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桦川民商字第4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或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井东审判员 张 悦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天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