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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玉才与梁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才,梁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4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才,男,1969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梁志强,男,1974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才与被执行人梁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找不到被执行人,又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保留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或财产线索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梁志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国光审判员王昊审判员姜有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李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