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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民终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兰家富、吕国英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家富,吕国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8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兰家富(又名兰加付),男,196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吕国英,女,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武穴市。上诉人兰家富因与被上诉人吕国英个人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向上诉人送达限期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足额缴纳上诉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审查,上诉人兰家富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亦未依法办理上诉费减、免、缓交的审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兰家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詹德先审判员  刘小成审判员  骆 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