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91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廊坊市松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宽等与王晓慧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松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宽,王晓慧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91民初156号原告:廊坊市松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东户屯装饰材料市场8号。负责人:杨宽,经理。原告:杨宽,男,汉族,1974年6月5日出生,住廊坊开发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蕊,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慧,女,汉族,1974年11月3日出生,现住廊坊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杨杰,河北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松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宽与被告王晓慧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市松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宽撤回对被告王晓慧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6011元,保全费2670元,合计8681元,由原告廊坊市松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宽承担。审 判 长 刘 鹏审 判 员 王石磊人民陪审员 赵俊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君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