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管石发与邹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石发,邹红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1035号原告:管石发,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元,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帆,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红卫,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原告管石发与被告邹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管石发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权利,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石发撤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管石发负担。审 判 员 方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丁蓓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