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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7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朱辉会与重庆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辉会,重庆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7602号原告:朱辉会,女,汉族,1966年3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张跃,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德海,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路38号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42148150。法定代表人:艾友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霞,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福琼,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辉会与被告重庆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辉会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辉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辉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黎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艳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