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7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克昌、安徽省无为县第八建筑工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昌,安徽省无为县第八建筑工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7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克昌,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第八建筑工程,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刘天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克昌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第八建筑工程劳动争议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本院查明该公司有履行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第八建筑工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