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平海与杨明礼为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平海,杨明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484号申请执行人杨平海,男,生于1970年1月,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被执行人杨明礼,男,生于1987年7月2日,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平海与被执行人杨明礼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杨明礼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81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永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