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2民初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中朋与黄翠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朋,黄翠华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2691号原告:张中朋,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黄翠华,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朋诉被告黄翠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中朋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中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中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中朋负担。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