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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245号被执行人:冯丽,女,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冯丽因犯诈骗罪,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津0103刑初565号刑事判决,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月9日就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向本院执行庭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葛建中代理审判员  崔成元代理审判员  林松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