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245号被执行人:冯丽,女,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冯丽因犯诈骗罪,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津0103刑初565号刑事判决,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月9日就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向本院执行庭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葛建中代理审判员 崔成元代理审判员 林松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