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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贵勤、陈碧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贵勤,陈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2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贵勤,男,1953年2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咸宁市咸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郭富,咸宁市咸安区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陈碧华,女,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现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贵勤与被执行人陈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立新审判员  镇家明审判员  廖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 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