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3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宋力与李柒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力,李柒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03民初862号原告:宋力,男,1982年5月3日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现住平坝区。被告:李柒斤,男,1984年4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住平坝区。原告宋力与被告李柒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安装6道门的货款4157元,并支付向原告要钱所产生的费用(误工、车旅)共2000元。事实及理由:被告在位于安顺市平坝区乐平镇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号:乐平新街5栋2楼1号),被告与原告口头协议,要求原告给被告安装门,价格总计5657元,预付订金1500元,自从2016年6月30日6道门全部安装完毕后,对于尾款4157元被告未支付。故提起诉讼,望给予判决。被告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装修平坝区乐平镇新街5栋2楼1号房屋,于2016年6月30日向原告购买生态烤漆门3道(单价680元/道)、卫生间门1道(单价400元)、衣柜门8.98平方米(单价320元/平方米)、门套4.9米(单价70元/米),总计货款为5656.6元,被告已预付定金1500元。后原告将上述货物为被告房屋安装完毕,对于尚欠货款4156.6元至今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身份证、销货清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定立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将被告确定的货物交付并为被告安装完毕,已履行了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尚欠货款4156.6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4156.6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因向被告要钱产生的误工、车旅费用共2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柒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宋力支付欠款4156.6元。二、驳回原告宋力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柒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员 钟永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申 磊书 记 员 詹仁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