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韩晓新、孙德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晓新,孙德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执28号申请执行人韩晓新,男,生于1974年6月1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明水山泉路901号北区。被执行人孙德学,男,生于1969年6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晓新与被执行人孙德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车管、房产、工商的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督促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具体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孙德学暂无履行能力,本案短期内不能执结,可待具备履行条件后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朱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