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高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67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被执行人高某,男。被执行人梁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梁某某在榆林公路管理局靖边公路管理段的工资及地补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6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闫 平执行员 方仲江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