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郭伟权、吴国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伟权,吴国珍,黄志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1655号申请执行人郭伟权。被执行人吴国珍。被执行人黄志浩。原告郭伟权与被告吴国珍、黄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7554号民事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伟权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吴国珍、黄志浩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伟权已实现债权9909.09元,未实现债权490090.91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吴国珍、黄志浩共有的坐落于东阳市江北街道世纪花城北区97幢2701室的房地产已依法拍卖且分配完毕,另一处房地产设定大额抵押,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处置,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165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永平审 判 员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葛心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