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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8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罗春娟与陈球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春娟,陈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8140号原告罗春娟,女,汉族,1971年3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被告陈球,男,汉族,1970年12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原告罗春娟诉陈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张玉琴与本案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本院一审[(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63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6)粤03民终8685号],生效裁判文书判项中已明确“罗春娟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陈球追偿”,原告作为该案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依据该案生效判决,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受理条件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春娟的起诉。原告罗春娟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715元及保全费3270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双方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建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泽荣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