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执复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朱文明与柒栋置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复议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丘县财政局,朱文明,河南省柒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7)豫03执复26号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沈丘县财政局。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城行政新区尚德路。法定代表人:张文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葛瑞、耿立广,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申请执行人:朱文明,男,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河南省柒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号附*号。法定代表人:张振伟。利害关系人:沈丘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城行政新区和谐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国庆,该县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霍伟,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申请人沈丘县财政局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执471、472、473号之一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查明,朱文明与柒栋置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做出的(2015)涧民三初字第406、407、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3月1日,申请执行人朱文明、王登奎、潘艳红向涧西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豫0305执471、472、473号,总标的额为3330万元。另查明,在本案诉讼阶段,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柒栋置业名下位于沈丘县沙南产业集聚区沈国用(2013)第0201号土地使用权。2015年7月21日,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政府派其工作人员刘沛风、季伟持沈丘县人民政府要求涧西区人民法院解除0201号土地查封的公函,来涧西区人民法院协商解除该宗土地查封事宜。经原告申请解除该宗土地的查封,涧西区人民法院在解除上述土地查封的同时,冻结了该块土地的购地款等收入,沈丘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刘沛风、季伟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视听资料为证。沈丘县人民政府、沈丘县财政局隐瞒真相,在涧西区人民法院查封期间,与被执行人河南省柒栋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退回0201地块土地出让金5049万元的土地款回购协议,并于2015年6月30日等6次共转款5049万元。涧西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21日分别向沈丘县人民政府、沈丘县人民政府法制办送达了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但沈丘县人民政府、沈丘县财政局至今未履行协助追回执行款的义务。涧西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沈丘县人民政府、沈丘县财政局罚款80万元,限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沈丘县财政局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涧西区法院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的后果不应当由复议申请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如果是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本案中复议申请人并未向季伟出具授权委托书,季伟也不是复议申请人单位及沈丘县城投公司的工作人员,涧西区法院未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履行核实季伟身份的法定职责,其造成的法律后果不应当由复议申请人承担。二、(2015)涧民保字第406-3、407-3、408-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的主体是“沈丘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沈丘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有协助执行的义务,申请人未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无协助执行义务。三、2016年12月21日涧西区法院向申请人送达的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申请人已经书面函告协助事由,并非为不协助执行。本案中沈丘县财政局在付款时并没有收到法院送达的冻结购地款的法律文书,且该协助追款通知书送达时,0201号土地款项已依法支付完毕。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认为,涧西区法院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草率作出了罚款决定,请依法裁决。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执471、472、473号之一罚款决定书;二、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杨 洪审判员 张建平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蔓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