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05破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福州开发区青榕纸品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州开发区青榕纸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5破申2号申请人:福州开发区青榕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开发区快安延伸区21号地。法定代表人:陈珠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梁,福建金欧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5月8日,福州开发区青榕纸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榕公司”)以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青榕公司于1995年1月6日在福州经济技术开区注册成立,住所地位于福州开发区快安延伸区21号地,法定代表人陈珠英,注册资金为1400万元。2011年福州凯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收购青榕公司,青榕公司成为福州凯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但因青榕公司产能落后,随后便停止生产。青榕公司为福州凯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大量对外债权提供担保。2017年4月3日,青榕公司委托福建中诚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资产审计,福建中诚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分别对青榕公司2015年度和2016年度进行审计,出具闽中德(2017)审字第077号和078号《审计报告》,青榕公司资产负债率为658.85%。另查,福州凯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因无力偿还债务,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闽0105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明策伟华有限公司对福州凯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债务人青榕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州市马尾区。因此,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青榕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依法享有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而《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规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本案申请人青榕公司为福州凯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现福州凯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本院已经裁定受理明策伟华有限公司对其破产清算申请,且青榕公司经审计资不抵债比例高达658.85%,具备法定破产原因,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福州开发区青榕纸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沈镇友审判员  徐 方审判员  蒋连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剑英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