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91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文增、姚代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增,姚代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91执316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增,男,汉族,住德州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姚代宾,男,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开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姚代宾名下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