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2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1702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96年3月8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委托代理人滕某,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男,汉族,1979年10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字,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原告张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以已与被告和好生活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惠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