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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2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1702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96年3月8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委托代理人滕某,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男,汉族,1979年10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字,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原告张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以已与被告和好生活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惠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