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5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凤莲与何云峰、冯丽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莲,何云峰,冯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5执68号申请执行人刘凤莲,女,1971年6月22日出生,住佳木斯市东风区。被执行人何云峰,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住佳木斯市东风区。被执行人冯丽娟,女,1985年2月18日出生,住佳木斯市东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凤莲与被执行人何云峰、冯丽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将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永刚审判员 周佳骥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