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志伟与李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伟,李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1381号原告:刘志伟,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现住隆化县隆化镇石灰窑沟村村后窑*组**号。被告:李帅,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现住隆化县韩麻营镇马虎营村*组。刘志伟与李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志伟于2017年5月16日以被告给付了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志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志伟负担。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益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