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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志伟与李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伟,李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1381号原告:刘志伟,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现住隆化县隆化镇石灰窑沟村村后窑*组**号。被告:李帅,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现住隆化县韩麻营镇马虎营村*组。刘志伟与李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志伟于2017年5月16日以被告给付了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志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志伟负担。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益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