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52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437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8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渝A×××××起亚轿车从重庆市九龙坡区兰花小区出发,经朝阳路、凤西路到新桥医院。同日20时许,黄某某驾车搭载一人从新桥医院出发回同天观云邸,当车行驶至本区科城支路红星美凯龙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将黄某某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黄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4.5mg/100ml。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浩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