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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野北营销服务部与王进校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野北营销服务部,王进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野北营销服务部。组织机构代码67603758-3。负责人:李铁铸,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进校,男,1965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曲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野北营销服务部与被执行人王进校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对(2013)保民一终字第42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保民一终字第4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苑雷英审判员  王玉敬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