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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3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彩侠与王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侠,王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81民初3174号原告:张彩侠,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王涛,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张彩侠与被告王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彩侠、被告王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彩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份,原被告共同购买货车用于经营,原告承担全部出资,风险二人共担。后因经营不善,产生亏损10万元,每人分担5万元。被告于2015年4月16日为原告出具欠条,承诺24个月还清。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被告王涛辩称,欠款属实,但经济困难,希望分期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4年7月份合伙购买货车用于经营,后因经营不善,双方散伙,经清算,亏损10万元,每人各分摊50000元,2015年4月1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24个月还清欠款。本院认为,原、被告合伙购车用于营运,因经营不善散伙,经清算,被告应给付原告合伙清算款50000元,承诺24个月还清。被告未按承诺的期限还款,构成违约,原告的诉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彩侠欠款50000元,并自2017年4月17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王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亚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