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小兵与何红伟、单会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兵,何红伟,单会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1执506号申请执行人:赵小兵,男,1973年1月3日生,汉族,住仪征市。被执行人:何红伟,男,1966年9月11日生,汉族,住仪征市。被执行人:单会霞,女,1970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仪征市。赵小兵与何红伟、单会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6日作出的(2014)仪民初字第02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红伟、单会霞连带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小平借款本金21万元及自2012年9月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诉讼费4450元、公告费600元,并要求两被执行人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何红伟、单会霞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何红伟、单会霞名下有位于仪征市真州镇仪化白沙一村8幢703室住房一套,房屋建筑面积73.08㎡。2013年11月21日,二被执行人以该房产向债权人叶金元的债权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权利价值28万元。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在法院有多起执行案件,如果对该房产拍卖,清偿主张债权的费用、顺位在先的债权,及流拍后再次拍卖导致起拍价降价等因素可能造成拍卖所得价款没有剩余,无助于本案债权的实现,故不主张对该房产处置。又查明,被执行人单会霞名下还有与他人共有的位于仪征市真州镇新天地花苑5幢非居住房一处,房屋建筑面积113.85㎡,单会霞占有50﹪房产份额。但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认为该房产性质为非居住,转让税费比例较高,强制拍卖根本不能足额清偿被执行人单会霞对外所有债务,反而使其财产减少,最终达成用该房屋租金全部用于偿还所欠债务的协议。本院已对上述房产予以轮候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何红伟因犯诈骗罪,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单会霞系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内退职工,月工资3288.1元,除负担女儿上学费用外,在本院(2016)苏1081执153号执行案件中,每月还需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元用以偿还债务。此外未能查获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单会霞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费用。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单会霞个人收入证明、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的财产进行调查,除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予处置的财产外,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仪民初字第02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厉长明审判员 许翠华审判员 张成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兴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