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2民初3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杰大饲料有限公司与梁定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杰大饲料有限公司,梁定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92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杰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程光旗,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芬,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定邦,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杰大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定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杰大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杰大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7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杰大饲料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缴纳)。审判员  杨靖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洪文芳 来自